律师解析:
1.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时间段,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一满权利就消灭。
2.若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解除权便没了。
此时
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法院不会支持其
解除合同诉求。
3.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经过后权利就没了,此时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不支持行使解除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朱享有解除权,且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后,小朱因疏忽未行使该解除权。之后小朱以行使解除权为由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小李则认为解除权除斥期间已过,小朱的解除权已消灭。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法定期间届满该民事权利消灭。本案中,小朱在约定的解除权除斥期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经过,权利即丧失。所以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小朱以行使解除权为由解除合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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