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顾问费承担主体先看约定,若
借贷合同明确由一方承担,则按约定办。
2.若顾问费是为规避利率上限设的名目,即便有约定,法院可能不支持。
出借人变相收高额息,超法定利率上限部分,
借款人可主张无效。
3.合同没约定承担方时,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结合交易习惯等判断。
若顾问服务主要给出借人便利,或由出借人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合同中对于顾问费的承担未作明确约定。借款后,小李要求小朱承担顾问费,小朱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无法
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由于借贷双方在合同里未明确约定顾问费的承担主体,所以不能按照约定来确定。双方自行协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2、此时应综合交易习惯、服务提供方等因素判断。若该顾问服务主要是为小李保障债权提供便利,那么顾问费可能会倾向于由小李承担。要是小李以顾问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且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小朱可主张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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