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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时,转让是否有效

时间:2026.03.1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1.股东恶意转让股权,转让效力需分情况定。
若受让方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股权变更,符合善意取得,即便转让方恶意,转让合同有效,受让方可取得股权。
2.若受让方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转让合同无效
判定恶意串通要结合交易背景、价格、方式等。
3.转让无效时,要恢复股权原状,有过错方需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胡是公司股东,为谋取私利恶意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他将股权转让给小丽,小丽声称自己并不知晓小胡的恶意,且以市场合理价格受让,双方也完成了法定的股权变更手续。但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小丽与小胡是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对该股权转让的效力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丽确实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并完成法定变更手续,符合善意取得构成,即使小胡有恶意,转让合同有效,小丽取得股权。
2、若小丽与小胡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公司或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合同无效。判定是否恶意串通需结合双方交易背景、价格、交易方式等综合考量。若转让无效,需恢复股权原状,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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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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