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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70万怎么量刑

时间:2026.03.1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70万,生产者和销售者若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行为,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存在累犯等从重情节,会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他为谋取暴利,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之后将伪劣产品销售出去,销售金额达到了70万。被执法部门查获后,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小朱的辩护人提出小朱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而公诉机关认为小朱曾有相关违法记录,应从重处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小朱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70万,符合此量刑范围。
2、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若小朱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被认定,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可能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若其曾有相关违法记录被认定为累犯,属于从重情节,则可能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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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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