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
若股东足额
出资,公司
签合同产生债务时,股东一般不用额外担责。
2.特殊情况股东要担责。
一是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运营期间与其他企业
签订合同,后因
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小朱已足额出资,而小李存在出资不实情况,未按
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小胡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将公司
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小丽因此将公司及三位股东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已足额出资,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时,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2、小李出资不实,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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