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贷纠纷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
2.若借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
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
4.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借款到期,小朱未还款,小李欲起诉小朱。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而小李觉得自己作为出借人,自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双方就
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借贷纠纷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本案中借款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2、由于是出借人小李起诉借款人小朱还款,此时小李是接受货币一方,所以小李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小朱关于管辖法院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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