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
债务不能
质押,特定债权可以。
质押分动产和权利两种,债权质押属
权利质押。
2.可质押债权要能转让,法律和性质上允许才行。
像公路收益权、票据代表的债权能质押。
3.与人身相关债权,如
抚养费、
赡养费债权不能质押。
4.债权质押要签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小李要求小朱提供质押
担保。小朱提出以其对某公司享有的一笔债权作质押,小李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未办理出质登记。之后小朱又将该
债权转让给了小胡,小李得知后与小朱、小胡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对该债权有质权,小朱不应转让。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范畴,可质押的债权需具有可让与性。本案中小朱对某公司的债权若符合可让与性条件,理论上可作为质押标的。
2、债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小朱与小李虽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所以质权并未设立,小朱有权转让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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