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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不可以行使撤销的权利

时间:2026.03.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1.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担保人能行使撤销权
2.主合同若有欺诈胁迫,让当事人违背意愿签订,或显失公平,担保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一般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内、受胁迫方胁迫终止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3.担保合同可撤销情形,担保人也能主张。
4.担保人要有证据,通过合法程序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李的债务提供担保。后来小朱发现小李在与债权人小胡订立主合同时,对小胡隐瞒了重要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小胡违背真实意思与小李订立合同。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与小李和小胡就担保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存在欺诈等致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情形时,担保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李在主合同订立时对小胡进行欺诈,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2、小朱若要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同时,小朱需要有证据证明主合同存在欺诈的法定可撤销情形,通过合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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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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