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
证人是否
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合同约定。
若合同明确为
连带责任保证,或约定与
债务人共担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2.若合同未明确“连带责任保证”,仅表明保证人身份,推定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
抗辩权,债权人先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债,保证人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在
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履行还款义务。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仅表明小胡为保证人,未明确“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小胡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但此合同未明确“连带责任保证”字样。
2、若合同未明确“连带责任保证”字样,仅表明保证人身份,按照法律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小丽需先对小朱提起
诉讼或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小胡才承
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目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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