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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后是否会有交通费方面补贴

时间:2026.03.1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1.车辆受损:
非营运车辆撞后维修期间,侵权人要补贴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算,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费用,侵权人需赔偿
2.人身损害
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的实际交通费用,侵权人要赔。
费用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和就医情况相符。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非营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小李车辆受损。小李要求小朱赔偿车辆维修期间其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同时,小李在事故中受了轻伤,他就医及转院治疗产生了交通费用,小李也向小朱提出赔偿。小朱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过高,就医交通费用票据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符,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侵权人应赔偿。所以小朱对于小李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有人身损害,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侵权人也需赔偿,且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小朱应赔偿小李符合规定的就医交通费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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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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