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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作品传播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6.03.12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1.侵害作品传播权是指没经著作权人同意,用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认定有四点考虑:
存在侵权行为,像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传播作品;有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侵权,无重大过失可能免赔偿但要停侵权;有损害后果,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或精神损失;有因果关系,损害由侵权行为导致。
3.构成侵权,著作权人可要求停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位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畅销小说。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该小说上传至某网络平台,供公众免费下载阅读。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传播权,要求小胡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小胡则称自己不知该小说受著作权保护,且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存在侵害行为,他未经著作权人小朱许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小朱的作品供公众下载阅读,符合侵害作品传播权中未经许可传播作品的情形。
2、关于主观过错,小胡称不知作品受保护,但在网络上随意传播他人作品,其存在一定过失。即使无重大过失,虽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需停止侵权。
3、小胡的行为对小朱造成了损害后果,可能影响该小说的正常市场销售,给小朱带来经济损失
4、损害后果与小胡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小胡的传播行为直接导致小朱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因此,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基于小胡的过失情况判断是否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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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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