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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抵押是否得本人亲自到场

时间:2026.03.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64人
律师解析:
1.办理房产抵押,原则上要本人亲自到场。
这是因为房产抵押是大事,本人到场能保证抵押意愿是真实的,防止被人冒名抵押。
2.本人不能到场时,可办委托公证让他人代办。
被委托人要带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去办抵押登记
3.未经合法授权他人代办,抵押行为可能因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无效。
所以尽量本人办,不能办就做好合法委托。

案情回顾:

小朱名下有一套房产,小李想以该房产办理抵押。小李未获得小朱合法授权,便擅自拿着小朱的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小朱发现后,认为该抵押行为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要求确认抵押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办理房产抵押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到场,这是为确保抵押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避免他人冒用名义抵押,小李未获授权代替办理不符合此要求。
2、若本人无法亲自到场,应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办理。小李未取得合法的委托手续,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可能违反小朱的真实意愿,该抵押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所以,房产抵押尽可能由本人到场办理,不能亲自办理时一定要做好合法有效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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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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