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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选单定金是否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时间:2026.03.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45人
律师解析:
1.“定选单定金”表述不规范,若属定金性质,有法律效力,法律仅对“定金”有明确定义。
2.双方可约定一方付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交付时成立。
3.付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回定金;收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4.定金数额双方商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小朱向小李支付“定选单定金”5万元,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后小朱因自身原因不想履行合同,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定选单定金”,小李则认为小朱违约,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定选单定金”虽表述不规范,但实质为定金性质,具备法律效力。定金合同自小朱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小朱作为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20万×20%=4万元,超过的1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小李应返还小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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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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