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能在标的金额基础上约定
违约金,自行决定数额或计算方法,遵循自愿原则。
2.若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当事人能要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降低。
3.判断是否“过高”,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以公平诚信原则衡量。
4.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可能被认定“过高”。
约定高于标的金额可行,但过高则难获全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合同标的金额为1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后小朱违约,给小李造成了8万元损失。小李要求小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万元违约金,小朱认为
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案情分析:1、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小朱与小李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
2、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衡量。小朱违约给小李造成8万元损失,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远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所以小朱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是合理的,最终违约金可能无法全部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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