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条金额和实际借款不同,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
2.
出借人若称借条金额即实际借款,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款项按借条金额交付,像银行转账凭证可证明资金流向和数额。
3.
借款人若称实际借款与借条不同,也要举证,可提供银行流水、录音、
证人证言等,如
证人能证明交付时实际情况。
4.双方
证据不充分,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称小李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示了小李签字的借条。然而小李坚称实际只借到3万元。小朱提供了借条,但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转了3万元,其余称是现金交付却无相关证据。小李提供了银行流水显示只收到3万元,还找来一位证人证明当时交付借款时实际金额为3万元。双方就实际借款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主张借条金额5万元为实际借款金额,虽有借条但转账记录仅3万元,现金交付部分无证据,其举证不充分。
2、小李主张实际借款3万元,提供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来佐证,完成了一定的
举证责任。若双方证据都不充分时,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款项交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实际借款金额。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