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债权形成时间:
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若无特殊约定,一般为共同债权。
2.债权产生原因:
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权,像共同经营店铺的应收货款,属于共同债权。
3.
出资情况:
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债权,应认定为共同债权。
4.双方合意:
夫妻共同作出出借资金等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是共同债权。
认定需结合
借条等
证据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将一笔资金出
借给小胡,并签订借条。小丽知晓此事后,认为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小朱则称是其个人债权。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家庭日常积蓄,且小朱出借时曾与小丽商量过。双方就该债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债权形成时间看,此债权产生于小朱和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一般认定为共同债权的时间条件。
2、资金来源于家庭日常积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债权。
3、小朱出借时与小丽商量过,说明双方有共同作出出借资金形成债权的意思表示,存在对债权的合意。综合来看,该债权应认定为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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