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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共同债权纠纷应如何去认定

时间:2026.03.0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1.债权形成时间:
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若无特殊约定,一般为共同债权。
2.债权产生原因:
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权,像共同经营店铺的应收货款,属于共同债权。
3.出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债权,应认定为共同债权。
4.双方合意:
夫妻共同作出出借资金等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是共同债权。
认定需结合借条证据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将一笔资金出借给小胡,并签订借条。小丽知晓此事后,认为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小朱则称是其个人债权。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家庭日常积蓄,且小朱出借时曾与小丽商量过。双方就该债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债权形成时间看,此债权产生于小朱和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一般认定为共同债权的时间条件。
2、资金来源于家庭日常积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债权。
3、小朱出借时与小丽商量过,说明双方有共同作出出借资金形成债权的意思表示,存在对债权的合意。综合来看,该债权应认定为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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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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