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股东
认缴后未
实缴,公司可催告其在合理时间内缴纳,若股东仍不缴纳,公司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2.未实缴股东要对按时足额
出资的股东担责,
赔偿其损失。
3.公司对外负债时,
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未实缴股东要全额缴纳
认缴出资。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三人分别认缴出资50万、30万、20万。公司成立后,小朱和小李按规定实缴了出资,而小胡却一直未实缴。公司催告小胡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小胡仍未履行。之后公司因
经营不善对外负债,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也准备对小胡的股东资格进行处理。
案情分析:1、公司已催告小胡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小胡仍不履行,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小胡的股东资格。
2、小胡未实缴出资,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朱和小李构成违约,需承担
违约责任并
赔偿损失。
3、债权人可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小胡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向公司全额缴纳20万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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