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不能独自担责,它是分支机构,不具
法人资格。
2.法人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营销服务部无独立财产,运营资金靠保险公司拨付,无法用自身财产担责。
3.营销服务部经营中出现
债务或
纠纷,
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
诉讼里营销服务部可作主体参与,但最终担责的是设立它的保险公司。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一份保险产品,后来因
保险理赔问题与该营销服务部
产生纠纷。小朱要求营销服务部承担
赔偿责任,但营销服务部以自身无独立财产为由拒绝。小朱遂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双方就责任承担主体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营销服务部应担责,而营销服务部认为应由设立它的保险公司担责。
案情分析:1、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财产,其运营资金由保险公司拨付,所以无法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营销服务部不能独自对小朱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营销服务部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但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是设立该营销服务部的保险公司。所以本案最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小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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