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资格:
查账股东需有公司股东身份,转让
股权后通常不能查账,但有
证据证明持股时权益受损的除外。
2.目的正当:
查账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
若公司认为目的不当、可能损害利益可拒绝。
如自营竞争业务,为通报信息查账等都属不当目的。
3.公司回应:
若拒绝,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否则股东可
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他向公司提出书面查账请求并说明了查账目的。公司却拒绝了小朱的请求,称有合理根据认为小朱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理由是小朱自营了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小朱认为自己虽有自营业务,但与公司业务并无实质竞争,且自己查账目的正当,公司不应拒绝。公司在收到小朱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了拒绝理由,小朱对此不满,准备起诉。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查账需满足主体条件和目的正当。小朱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满足主体条件,但公司认为其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关键在于判断小朱自营业务与公司业务是否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若经调查确有实质性竞争,公司拒绝查账合理;若没有,则公司拒绝缺乏依据。
2、公司在收到小朱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律程序。若小朱起诉,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公司拒绝查账是否合理,进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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