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时银行
债务处理,先分清性质。
2.
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愿、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
债务,双方共同清偿。
离婚时可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但协议或判决只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
债权人。
3.
个人债务,像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事务的,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婚姻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用于投资,但投资失败。后两人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小朱认为这笔借款是为家庭未来生活改善,应属
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共同承担。而小丽则称小朱借款时未与自己商量,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1、判断该银行债务性质,需看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小丽称不知情,且无
证据表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债权人银行也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此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
2、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不过,此协议或判决仅对小朱和小丽有效,不能对抗银行等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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