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
履行抗辩权分三种:
同时履行、先履行和
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
债务且无先后顺序,对方未履行或不符约定,另一方有权拒履行。
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未付款就可不交货。
3.
先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
如先供货后付款,供货不符约定,付款方拒付。
4.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有
证据证明对方可能失履约能力,可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担保应恢复。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时,小朱未付款却要求小李交货,小李拒绝。另外,小胡与小丽
签订合同,约定小胡先供货小丽后付款,小胡未按约供货却要求小丽付款,小丽拒绝。还有,小静与小朱签订合同,小静应先供货,在供货前小静发现小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小静中止供货并通知了小朱。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李的交易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他们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小朱未付款,小李有权依据该
抗辩权拒绝交货。
2、小胡与小丽的交易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由于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小胡作为先履行一方未按约供货,小丽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
3、小静与小朱的交易适用不安抗辩权。小静作为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所以可中止履行,并按规定通知了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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