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公司资金不足时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2.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公司或
债权人可让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可执行其财产。
3.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执行其财产。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可执行其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对外产生了债务,然而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债权人小丽发现,小朱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且小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另外,小胡注册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于是小丽要求执行三人的
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仅公司资金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不能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2、本案中,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小丽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执行小朱个人财产。
3、小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可执行其个人财产。
4、小胡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个人财产也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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