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迟延履行
违约金数额按不同情况确定。
若有约定,依约定执行,但不能远超违约损失。
若过高,
当事人可请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通常超损失30%算过高。
2.若
未约定,按违约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遵循可预见、减损等规则。
3.如
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损失可参考买方合同履行后可得利润。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小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但小李迟延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李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里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小朱认为应按约定数额支付,可小李觉得约定数额过分高于小朱因违约所受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若双方有约定,原则上应按约定履行。但当约定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本案中小李若有
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小朱的损失,可按此规定请求调整。
2、若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可根据
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并且计算时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就本案而言,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小朱的损失可按合同履行后其可得的利润等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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