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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有行使撤销权的资格

时间:2026.03.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1.特定情形下,担保人撤销权
债务人债权人行为损害担保人权益,担保人能行使此权利。
2.像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还让担保人追偿困难的,可请求法院撤销。
3.撤销权行使时间有规定,一般是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起一年。
4.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5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来小朱放弃了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这一行为影响到了小丽债权的实现,若小丽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后续追偿可能面临困难。小胡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小朱、小丽就自己是否有权撤销小朱放弃债权的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担保人权益时,担保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朱放弃债权影响了小丽债权实现,且可能使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困难,所以小胡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资格。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若小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符合是重大误解引发的撤销权行使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其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朱放弃债权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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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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