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特定情形下,
担保人有
撤销权。
当
债务人与
债权人行为损害担保人权益,担保人能行使此权利。
2.像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还让担保人追偿困难的,可请求法院撤销。
3.撤销权行使时间有规定,一般是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受
胁迫自胁迫终止起一年。
4.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5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后来小朱放弃了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这一行为影响到了小丽债权的实现,若小丽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后续追偿可能面临困难。小胡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小朱、小丽就自己是否有权撤销小朱放弃债权的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担保人权益时,担保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朱放弃债权影响了小丽债权实现,且可能使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困难,所以小胡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资格。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若小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符合是重大误解引发的撤销权行使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其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朱放弃债权这一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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