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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务时要不要先将利息扣除

时间:2026.03.0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1.执行债务时,若被执行人财产不够还全部债务,当事人没约定,先还生效法律文书定的金钱债务(含本金和一般利息),后还加倍部分利息,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无约定时,按先息后本顺序抵充。
3.实际执行中,法院按规定和约定操作,保障双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本金及利息。执行阶段,小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朱认为应先还本金,再还利息;而小李则主张先扣除利息。双方在执行款抵充顺序上产生争议,且此前借款时并未对该抵充顺序作出约定。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含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无约定,则按先息后本顺序抵充。
2、在此案中,小朱和小李未对执行款抵充顺序进行约定,所以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先息后本顺序进行抵充,法院会遵循此规定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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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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