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
债务时,若
被执行人财产不够还全部债务,
当事人没约定,先还生效法律文书定的金钱债务(含本金和一般利息),后还加倍部分利息,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无约定时,按先息后本顺序抵充。
3.实际执行中,法院按规定和约定操作,保障双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本金及利息。执行阶段,小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朱认为应先还本金,再还利息;而小李则主张先扣除利息。双方在执行款抵充顺序上产生争议,且此前借款时并未对该抵充顺序作出约定。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含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无约定,则按先息后本顺序抵充。
2、在此案中,小朱和小李未对执行款抵充顺序进行约定,所以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先息后本顺序进行抵充,法院会遵循此规定来保障
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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