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借贷双方书面选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
管辖规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
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要还款,可在自己所在地
起诉;
借款人要借款,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管辖法院。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欲通过法律途径
追讨欠款。小朱住所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而小李所在地为C地。小李认为自己可在C地
法院起诉,小朱则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A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若按此原则,应在B地法院管辖。
2、但因双方
未约定管辖法院,出借人小李要求借款人小朱还款,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小李所在地C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李可在自己所在地C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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