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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与定金是否可同时运用

时间:2026.02.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1.我国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损害赔偿金定金可并用。
定金有惩罚和担保作用,损害赔偿金用于补偿受损方损失。
2.若定金无法弥补违约损失,受损方除定金外,还能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确保损失获填补。
3.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总额不能超违约损失,防止过度赔偿。
如合同定金2万,实际损失5万,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主张2万定金和3万赔偿金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交付2万元定金。后小李违约,给小朱造成了5万元的实际损失。小朱要求小李返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3万元的损失。小李则认为小朱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两者并用。

案情分析: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损害赔偿金是对受损方损失的补偿。在一定条件下,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并用。
2、当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在此案中,小朱的实际损失为5万元,定金为2万元,小朱主张2万元定金和3万元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未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会使小朱获得过度赔偿。所以,小朱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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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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