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有权力
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唯一住房。
2.出现特定情况时可强制处分:
对
被执行人有
扶养义务的人有其他能维持生活的住房;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来逃债;
申请执行人按标准为被执行人及
家属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执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
居住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小李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欠款。然而小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小李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住房。小朱认为这是自己唯一住房,不应被执行。但小李提出,执行依据生效后,小朱为逃避
债务转让了其名下其他房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时,法院可以执行其唯一住房。在本案中,小李提出小朱存在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情况,若该情况属实,法院是有可能强制执行小朱的唯一住房的。
2、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保障被执行人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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