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公司独立
法人,用全部财产还
债务,股东无需担责。
2.特殊情况,股东若滥用权力、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担
连带责任。
3.股东
出资不实、抽逃或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出现
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应以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债权人指出小朱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认为小朱应就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本案中,小朱若不存在特殊情形,仅需以认缴出资额担责。
2、然而,若小朱确实存在出资不实等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的情况,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需进一步核实小朱出资情况来判定其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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