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纳税人若用欺骗、隐瞒手段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还会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如此做,数额较大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多次实施且未处理的,按累计数额算。
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一般不追究
刑责,但五年内受过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量刑依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小许补缴了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但税务机关认为小许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刑法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虽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等,但小许五年内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不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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