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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对方全责的情况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6.02.1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事故对方负全责,不一定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罪有特定条件。
通常,违反交通法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才构成。
若对方全责但仅轻微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构成。
但对方全责致一人以上重伤,并有酒驾等情形;
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或无能力赔偿三十万以上,就可能构成。
是否构成依实际后果和法律规定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小许被认定为事故全责。此次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员轻微伤。小许认为自己虽负全责,但仅造成轻微后果,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另一方则认为,小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罪需满足特定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
2、若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等轻微后果,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若对方全责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之一;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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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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