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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能申请监外执行不

时间:2026.02.1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结论: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犯罪判刑后,符合特定情形可申请监外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之一,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若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刑的服刑人员有这些法定情形,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不过,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刑事犯罪及监外执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办法。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小丽死亡,小朱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小朱突发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监狱方面认为小朱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也有意见认为小朱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不适合保外就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小朱在服刑期间突发严重疾病,满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这一情形。
2、对于是否适用保外就医,需判断小朱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监狱应综合评估小朱的情况,若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若认为其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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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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