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且双方均为股东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6.02.1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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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离婚时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股权分割计算分情况处理,
协商一致可按约定分割并登记;
协商不成,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多因素处理,一方要
股权一方要补偿需评估股权价值;
股份有限公司按市场价格确定价值分割,双方都不想要可出售股权分割价款。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保障了夫妻在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同为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协商一致的约定体现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协商不成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具有人合性,法院综合公司运营等因素,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
保证了分割的公平合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性强,按市场价格分割更具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时出售分割价款,也尊重了当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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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
离婚时,双方就
公司股权分割产生争议。小朱希望自己持有股权,给予小丽补偿;而小丽则要求平分股权比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于是诉至法院。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分割方式,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若能协商一致可按约定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但本案中小朱和小丽无法协商一致。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院会综合公司运营状况、股东意愿等因素。本案中小朱要股权、小丽要补偿,此时需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一般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股权现值,小朱应按评估价补偿小丽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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