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产生的
债务,若公司设立成功由公司承担;
若公司未设立全体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若发起人为自身利益产生债务,公司承担后可向发起人追偿。
法律解析:
设立公司时,若公司顺利设立成功,那么发起人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因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本身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公司成立后会享受设立过程中获得的权利。
要是公司最终未能设立,全体发起人需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发起人来承担这些债务。
当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进行追偿,追偿的分担方式有约定按照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没有约定则按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明就平均分担。
另外,若发起人是为自身利益产生的债务,公司承担后可向该发起人追偿。
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债务承担方面的法律问题,或是对相关规则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合理的建议。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作为发起人筹备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小朱以筹备组名义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办公用品,产生了一笔债务。之后公司成功设立,但小朱采购的办公用品部分被其个人使用。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供应商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公司支付后发现小朱的个人使用情况,遂与小朱就该笔债务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公司设立成功,设立过程中为公司利益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小朱以筹备组名义采购办公用品的行为属于为公司设立开展的活动,所以最初该债务由公司承担是符合规则的。
2、然而,小朱将部分办公用品用于个人利益,这部分为其自身利益产生的债务,公司在承担后有权向小朱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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