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一般情况下,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担责,股东足额
出资后
公司破产无需额外偿债;
但股东滥用权利、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时,要对
公司债务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当公司破产且股东已足额出资,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额外清偿,这体现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然而,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就要
承担连带责任。
像股东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都要在相应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他人权益。
若遇到公司债务及股东责任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
认缴30万,小胡认缴20万。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发现小胡仅出资10万,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公司债权人小丽要求小朱、小李、小胡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担责,小胡则认为按有限责任不应承担额外债务。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若股东已足额出资,公司破产时无需对债务承担额外清偿责任。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已足额出资,不用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2、但存在特殊情形,股东出资不实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所以小胡应当在未出的10万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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