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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掩隐案既遂或未遂究竟怎样判定

时间:2026.02.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80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电诈掩隐案既遂与未遂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完成掩饰、隐瞒行为,完成且使犯罪所得及收益难被查获为既遂,因意志外原因未完成则为未遂。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遂标准要求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并且要达到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处于司法机关难以查获的状态,以此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
像将电诈所得资金成功转移,让资金去向难查就属于既遂。
而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却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如转移资金时银行系统故障或警方及时介入,导致犯罪所得仍能被查获。
如果遇到电诈掩隐案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参与了一起电诈案件,成功骗取他人大量资金。小胡明知这些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答应帮助小朱掩饰、隐瞒。小胡打算通过转账方式将电诈所得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以使其去向难以追查。就在小胡操作转账时,银行系统突然出现故障,转账未能成功,警方随后及时介入,电诈资金仍可被司法机关查获。小朱认为转账没成功不算犯罪,而警方认定小胡已构成犯罪行为。

案情分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且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处于司法机关难以查获的状态,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本案中,小胡虽着手实施了转移资金的掩饰、隐瞒行为,但因银行系统故障及警方介入,资金未成功转移,仍可被司法机关查获,未达到既遂标准。
2、小胡已着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银行系统故障、警方介入)未能完成,符合该罪未遂的条件,所以小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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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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