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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喝酒者对肇事逃逸是否担责

时间:2026.02.14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一同喝酒者对肇事逃逸一般不担责,若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过错行为致使饮酒者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需在过错范围内担责,判断关键在于有无过错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一同喝酒者,在饮酒过程中若无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安全护送醉酒者、未劝阻酒后驾车等过错行为,通常无需对饮酒者肇事逃逸担责。
若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且这些行为与饮酒者肇事逃逸并造成他人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同饮者就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若遇到类似涉及一同喝酒者责任认定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一同饮酒。席间,小朱不胜酒力表示不想再喝,小李却不断强迫小朱继续喝。散席后,小朱已处于醉酒状态,小李和小胡未将小朱安全护送回家。小朱独自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导致路人小丽受伤。小丽要求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和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同饮者小李和小胡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小李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且在小朱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小朱肇事逃逸致小丽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李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小胡虽未强迫劝酒,但未将醉酒的小朱安全护送,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同样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若小李和小胡无上述过错行为,通常无需对小朱肇事逃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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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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