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分割公司权益分三种情况处理,夫妻一方
独资公司、双方均为股东、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各有不同分割方式。
法律解析:
当公司为夫妻一方
独资时,若另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双方通过竞价,出价高者获得企业并补偿对方;
若双方都不愿经营,则按规定
清算注销公司后分割剩余财产。
当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先协商
持股比例,协商不成按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若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夫妻协商转让
出资额,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分割转让出资所得;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离婚时公司权益分割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名下有一家独资公司,二人决定离婚并对该公司权益分割产生争议。小丽主张经营该企业,小朱也想继续经营,双方就公司经营展开竞价。此外,小胡和小静同为一家公司股东,离婚时对各自持股比例协商不成。还有,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其配偶小朱不是,小李欲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小朱,部分股东不同意但愿购买出资额,部分股东不同意也不愿购买。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独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若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双方竞价,出价高者获得公司经营并给予对方补偿;若双方均不愿经营,则按规定清算注销公司后分割剩余财产。
2、小胡和小静作为公司股东离婚分割
股权,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按倾向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3、小李转让出资额给小朱的情况,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小朱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对转让出资所得
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小朱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