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
公司转让后
债务承担情况多样,一般先由公司承担,在特定情形下原夫妻股东或新股东也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转让协议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且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协议双方有效。
不过这不能对抗善意
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新公司承担
债务,新公司承担后能依协议向原股东追偿。
若原夫妻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规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
承担连带责任。
若
股权转让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转让行为对债权人可能不发生效力,原夫妻股东仍要担责。
不同的情况对应不同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处理夫妻公司转让
债务问题时,需谨慎对待。
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后他们将公司转让给小胡和小静。转让协议中约定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由小朱和小丽承担。然而,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知晓该约定,要求新公司承担债务。小胡和小静认为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债权人发现小朱和小丽在转让前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避债务的嫌疑。
案情分析:1、转让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小朱、小丽、小胡和小静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承担债务,新公司承担后可依协议向原股东追偿。
2、若查明原夫妻股东小朱和小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
3、若股权转让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原夫妻股东小朱和小丽仍需担责。一般先由公司承担债务,特定情形下原夫妻股东或新股东也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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