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仅有
借条还不够,有时需补充其他
证据。
如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的要提供记录,现金交付则要说明时间、地点和在场人。
2.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可证明借款合意与细节。
3.有利息约定的,需相应证据证实。
4.知晓借款事实的
证人证言也有帮助。
构建完整证据链,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称小胡向其借款5万元,拿出借条作为证据。小胡却否认借款事实,称借条是在受
胁迫情况下所写。小朱仅持有借条,无法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小朱表示是现金交付,但无法清晰说明交付的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双方也没有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也找不到知晓借款事实的
证人。
案情分析:1、仅有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本案中小朱虽有借条,但小胡否认借款且称受胁迫所写,小朱需进一步举证。
2、款项交付凭证是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小朱无法提供交付凭证,且不能清晰说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其借款事实的可信度较低。
3、借款的沟通记录、利息约定证据、证人证言等都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小朱缺乏这些证据,难以在
纠纷中有力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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