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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款人彼此间是否存在追偿权利

时间:2026.02.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1.共同还款人之间通常有追偿权利。
当其中一人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有权向其他还款人追讨
2.这种追偿权源于公平原则和债务分担原理。
按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分担,难确定则平均承担。
3.实际承担债务超份额的,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还享有债权人某些权利,但不得损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对一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来,小朱独自偿还了全部债务。小朱认为小李和小胡应按比例分担部分债务,向他们提出追偿要求,但小李和小胡以各种理由拒绝,认为小朱偿还债务是其自愿行为,他们无需分担。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意一人偿还全部债务。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责任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小朱偿还全部债务后,超出了自己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其应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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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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