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
工程款属于
违约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里,付款是发包方
主要责任,若超约定期限未付,便
违反合同。
2.
承包方有权追究发包方责任,可要求其继续付款,还能主张
逾期违约金,补偿损失。
3.若因
拖欠致承包方资金困难、产生额外成本,也可要求
赔偿。
4.协商不成时,承包方可通过
诉讼或
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然而付款期限已过,小朱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小胡多次催讨,小朱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小胡认为小朱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
拖欠工程款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小朱则认为自己有合理理由暂不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建设工程
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小朱的主要义务,其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未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承包方小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小朱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同时,小胡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弥补因小朱拖欠造成的损失。若因小朱拖欠导致小胡资金周转困难产生额外融资成本等损失,也可要求小朱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小胡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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