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对于原告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有独自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自请求权,可是案件的处理结果跟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除此之外,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还有其他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当事人需要证明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是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的,有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与诉讼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而作为共同被告属于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责任主体,因此并不适用于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般以债权人为被告。在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规定中,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可依抵销方式受偿。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该将第三人列为原告,同时将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将被列为第三人。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是否具有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条件,必须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诉讼行为造成第三人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并且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予以保护的,可以认定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