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人兼具
债权债务时,要先弄清楚债权债务的性质、金额和履行期限等情况。
2.法律上,债权债务能通过抵销处理。
若双方互负
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一方都能主张抵销,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除外。
像双方都有等额到期金钱债务,就可抵销。
3.不符合抵销条件,就按约定或法定顺序履行。
先履行方若有
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可行使
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要依具体情况合法处理,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对小胡享有5万元债权,同时小胡对小朱也负有5万元债务,两笔债务均已到期且标的物均为金钱。小朱认为可将双方
债务抵销,而小胡觉得即便债务情况如此,也应按原约定分别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小朱和小胡的债务均为金钱且已到期,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小朱有权主张抵销。
2、若不符合抵销条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不过本案符合抵销条件,不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应按抵销规则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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