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缴资金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偿债义务。
公司财产无法偿债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
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也需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但已足额
认缴出资的股东,公司债务通常先由公司财产承担,其无需额外偿还。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静共同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小胡认缴200万但只
实缴100万,小静足额认缴。后公司
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小许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补充清偿,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未足额实缴出资,小许要求其担责合理。
2、小静已按章程规定足额认缴出资,公司债务一般先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小静无需额外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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