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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的股东是否有偿还债务义务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认缴资金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偿债义务。
公司财产无法偿债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也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但已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公司债务通常先由公司财产承担,其无需额外偿还。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静共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小胡认缴200万但只实缴100万,小静足额认缴。后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小许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补充清偿,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未足额实缴出资,小许要求其担责合理。
2、小静已按章程规定足额认缴出资,公司债务一般先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小静无需额外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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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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