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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谁

时间:2026.01.31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1.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担责,如某户居民故意抛物伤人,就由其负责。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4.经调查仍难确定侵权人的,除业主外,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管理人要在合理范围担责。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一个花盆砸中受伤。警方介入调查,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居民所为。该居民楼的物业服务企业小许公司,平时未在小区内设置任何关于防范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识,也未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小朱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小许公司承担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该居民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小朱补偿,并且他们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2、小许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和安装监控设备等,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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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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