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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实际经营人,究竟谁来担责

时间:2026.01.2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法人是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实际经营人负责具体经营。
通常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但若实际经营人滥用地位和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挪用资金致公司无法偿债,或法人名义存在但实际经营人个人经营产生纠纷,都可能使实际经营人独自担责,具体依法律判定。

案情回顾:

小胡作为法人,名下公司出现债务问题。经调查发现,实际经营人小何长期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小丽认为小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利益,要求小何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若能证明实际经营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际经营人可能要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中,小何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若小丽能证明小何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小何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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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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