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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有的房子一方能否单独拿去抵押

时间:2026.01.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三人共有的房子,其中一方没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能独自拿去抵押
按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等重大事项,要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房屋抵押是重大处分行为。
未经同意擅自抵押,行为效力待定。
共有人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抵押权人明知共有且未经同意仍接受抵押,可能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
共有人要谨慎,防止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三人共同拥有一套房子,其中一人未取得其他两人书面同意,便私自将房子拿去抵押。此行为引发争议,其他两人认为该抵押行为未经其同意应属无效,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则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处分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等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房屋抵押属重大处分行为,本案中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抵押,该行为效力待定。
2、若其他共有人追认,抵押行为有效;若不追认,则抵押行为无效。
3、抵押权人若明知房屋共有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仍接受抵押,可能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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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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