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担任。
2.有代为偿债能力,拥有足够财产和稳定收入,以便在
债务人违约时承担责任。
3.身份合法合规,机关
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保
证人。
4.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与
违法犯罪记录,如此才能为
债务提供有效
担保。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5万元,
借款期限为1年。小朱找到小胡为其借款作担保,小胡是一名
未成年人。小丽要求小胡提供
财产证明以确认其有代为
清偿债务的能力,小胡无法提供。同时,小丽还发现小胡曾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丽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未成年人,属于无
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不符合
担保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2、小胡无法提供财产证明,表明其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3、小胡有违法犯罪记录,信用状况不佳,也不符合成为合格担保人的条件。因此,小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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