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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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法定抵销权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需互负债务、债权合法、给付同种类、非特定物债权、债务已到期以及可以抵销债务。这些条件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以确保抵销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工人的债权是有效的;债务人工人没有去行使他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到期债权不属于债务人工人,且已到了要偿还的期限。这几个条件都不能少,这样可以确保代位权的使用是正当、有效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关键条件:一,合同基于欺诈或胁迫签订,非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二,一方因困境下的非正常判断致合同违背公平原则;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这些构成撤销权行使的核心依据。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四个条件: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债务人实施不当财产处分、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撤销范围限于债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如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